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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专栏精品回顾 || 王芳:中国防卫权刑事审判共识度实证研究

王芳 政法论坛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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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政法论坛》紧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强化期刊资源整合,精心编排、优先发表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理论成果,积极培育源自本土的理论话语。自2018年起,《政法论坛》常态化开设“全面依法治国”专栏,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截至2022年底,本专栏发表文章共计39篇。为了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在本栏目设立恰满五周年之际,本刊微信公众号将推出“全面依法治国”专栏回顾,以飨读者。


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第13-24页文章下载链接:




中国防卫权刑事审判共识度实证研究

王芳  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后科研人员
摘要:共识度主要描述诉、辩、审三方对司法判决认识的一致性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水平和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化水平,是分析正当防卫刑事审判中“司法异化现象”的规模、范围和成因及其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的有效方法。研究发现,我国防卫权刑事审判中诉辩审三方均保持着高水平的内部共识,但群体间的外部共识水平显明显偏低。轻易认定互殴、互殴基本排除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成为僵尸情节等“司法异化”现象在司法职业群体中拥有高度共识,但为外部群体所高度异议,刑事司法公信力面临巨大挑战。


关键词防卫权;刑事审判;共识度;司法公信力




目录
一、我国防卫权合法性认定概况二、诉辩审三方共识度模型构建三、高共识、低差异——司法群体内部共识度分析四、低共识、高差异——诉辩审三方外部共识度分析共识度调整方式


随着一系列舆论焦点案件的出现,我国正当防卫刑事立法和司法陷入困境。为全面呈现我国正当防卫刑事审判的全景,笔者搜集了2014-2017年期间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为抗辩事由的刑事判决9500余份,整理形成结构化信息数据库,从“共识度”的视角分析我国正当防卫刑事司法现状,探究其背后深层次的政治、文化与社会原因。

刑事审判共识度主要描述诉、辩、审三方对司法判决认识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程度,是评价刑事审判相关各方对判决结果认识的一致性和离心力的紧张指标。共识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水平、民众基础,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化水平。共识度水平低,缺乏广泛认同的底线,司法风险度必然提高,相关各方都倾向于认为自己是利益受损方,容易触发群体性对立的混乱局面,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创,直接影响社会对政府的客观评价,甚至影响社会对法治的信心。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辩、审三方共识度研究,客观呈现我国防卫权刑事审判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刑事立法以及相关刑法理论体系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我国防卫权合法性认定概况

现代法治国家刑罚权性质为公权力,国家为权力主体。但同时,国家也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将纠纷解决方式还原为纯粹的私人暴力行为的合法性,允许在国家公权力救济的真空地带替代国家权力进行私力救济。这种合法的私力救济权就是防卫权。防卫权关乎每个守法公民的利益。即使对于普通守法公民来讲,也随时面临不可预测的外部侵犯,随时有可能成为被告站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防卫权,是普通公民与国家刑罚权交集最为丰富、矛盾最为集中的部分。我国刑法第20条比较完整地描述了防卫权的法律内涵。第1款规定了一般防卫权:“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为数据来源,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为关键词,采集涉及防卫权抗辩的刑事案由裁判文书共计9907份(截至2017年9月23日)。其中,一审案例6889条,二审案例2909条。经数据清洗,删除重复记录(同一案例多次录入的)、不规范记录(无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明显不相关案例(判决书中未体现任何正当防卫字样的)以及明显数据录入不完整年份(例如,1999-2007年案件量均小于10件/年,2008年、2009年小于20件/年,2010-2013分别为44件、65件、147件、522件),最终确定规范可用一审判决6877件,二审判决2624件,并基于此形成结构化的正当防卫刑事审判信息数据库。基本数据信息如表1所示:

1 防卫行为性质认定情况统计表

一审
二审
正当防卫
数量(件)
29
25(其中,8件为改判)
认定率(%)
0.42%
0.95%
防卫过当
数量(件)
299
104(其中,47件为改判)
认定率(%)
4.35%
3.96%
无限防卫权
0
0

图1防卫行为整体认定情况对比

从总体情况来看,防卫权合法性总体认定比例不高于5%,其中,正当防卫不足1%,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数为0,正当防卫权利实现程度较低。

对此,周光权教授称之为,“压缩正当防卫成立空间的司法异化现象”。本文将通过诉、辩、审三方共识度研究,分析这种“司法异化现象”的规模、范围和成因,及其对司法公信力与民众信任度的影响。


二、诉辩审三方共识度模型构建


(一)基本数据
1.防卫权刑事案件样本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
2014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抗辩的判决全样本(表2)。
表2 防卫权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

A.防卫权刑事案件一审样本总数(件)

6877

a.上诉(件)

2608

其中:仅上诉

2569

b.抗诉(件)

52

其中:仅抗诉

12

B.防卫权刑事一审终审判决总数(件)

4253

C.防卫权刑事二审样本总数(件)

2624

c.改判(件)

414

其中:变更罪名

3

改判无罪

7

改判有罪

4

仅变更量刑

336

仅变更民事赔偿

64

d.维持原判(件)

2149

其中:驳回上诉、抗诉

16

驳回抗诉

5

驳回上诉

2128

e.发回重审(件)

46

f.撤诉(件)

11

其中:撤回抗诉

5

撤回上诉

6

2.我国2014-2017年全部普通刑事案件的数据概况

搜索刑事案由、一审、二审、上诉、抗诉等关键词,获取我国2014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普通刑事案件基本数据(表3)。

表3 普通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


D.全部刑事案件一审样本总数(件)

2474699

g.上诉(件)

287057

h.抗诉(件)

88793

E.全部刑事案件一审终审样本数(件)

2182905

F.全部刑事案件二审样本总数(件)

291794

i.依法改判(件)

87468

j.维持原判(件)

187259

k.发回重审(件)

7073

m.撤诉(件)

4788

(二)共识度定义
刑事审判共识度主要描述诉、辩、审三方对司法判决认识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程度,是评价刑事审判相关各方对判决结果认识的一致性和离心力的紧张指标。从外部关系来看,制度化的审判与大众需求和认知的一致程度,反映了大众对审判过程的认同和支持程度。从内部关系来看,不同审级、诉审两方的共识程度,反映了公权力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对判决认识的一致性程度。
共识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水平、民众基础,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化水平。共识度水平低,缺乏广泛认同的底线,司法风险度必然提高,相关各方都倾向于认为自己是利益受损方,易于陷入群体性对立的混乱局面,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创。
共识度更表达了司法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反映了相关各方诉求的平衡状态。诉讼双方在本质上是对立的,诉讼各方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和谐,司法必须均衡诉讼各方利益。因此,和谐必然是一个相对状态,必然有一个度。基于立场的不同,诉讼各方对同一判决的认同度都达到100%是不现实的。理想的状态是,将诉讼各方的不满意度降到合理范围内。在这个范围之内,诉讼各方对司法公正性有基本的认同,对诉讼结果均可接受,司法的权威足以震慑各方,诉讼各方基于立场而自然产生的心理的不适度不足以影响对法律权威的确信。超出这一范围,社会各方积蓄不满,“和谐”状态难以维系。这一合理范围的最低边界,就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底线(基准线)。

(三)共识度模型

根据共识范围的不同,审判共识度可以分为两类,(1)司法群体内部共识度,以对判决的实质性纠错率和抗诉率为基本指标;(2)司法群体与刑事被告外部共识度,以上诉率为基本指标。根据共识达成方式的不同,审判共识度也可以分为两类,(3)原发性共识度,以一审终审与二审撤诉情况为基本指标;(4)强制性共识度,以二审终审情况为基本指标。

中国正处于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相对稳定的状态。因此,我们假设,中国刑事审判的各类指标的均值为“底线”,即共识度基准线,在这个基准线之上,司法可达到和谐状态。进而通过对比正当防卫审判与基准线的偏差情况,研究防卫权刑事审判共识度水平。

引入变量

X=(X1,X2,X3,X4……Xn),X为刑事判决共识度,Xi表示不同群体不同角度的刑事判决共识度。其中,X1表示诉审双方共识度,X2表示法官群体(整体)内部共识度,X3表示辩审双方共识度,X4表示原发性共识度,X5表示强制性共识度。

α:防卫权刑事案件(数据依据表2.防卫权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

β:普通刑事案件(数据依据表3.普通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

λ:抗诉率。抗诉率为抗诉案件数与一审案件总数的比值。λ(α)为防卫权诉讼抗诉率,λ(β)为普通刑事案件抗诉率。

θ:上诉率。上诉率为上诉案件数与一审案件总数的比值。θ(α)为防卫权诉讼上诉率,θ(β)为普通刑事案件上诉率。

P:二审实质纠错率。二审实质纠错率为实质纠错判决数与二审判决总数的比值。P(α)为防卫权诉讼实质纠错率,P(β)为普通刑事案件诉讼纠正诉求率。

v:撤诉率。撤诉率为二审撤诉案件数与上诉、抗诉案件总数的比值。v(α)为防卫权诉讼撤诉率,v(β)为普通刑事案件撤诉率

u:一审终审率。一审终审率为未上诉、抗诉案件数与全部一审案件数的比值。u(α)为防卫权诉讼一审终审率,u(β)为普通刑事案件一审终审率。

假设普通刑事案件共识度X(β)为司法共识度均值(基准线),观察X(α)与X(β)的关系,可以看出防卫权刑事诉讼共识度与正常情况的偏离程度。


三、高共识、低差异——司法群体内部共识度分析

司法群体指包括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公权力法律职业群体。司法群体内部的共识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标准的统一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异化现象”的规模和范围。

(一)共识度水平

1.诉审双方共识度(X1)。诉审双方指(1)检察官,(2)法官。诉审双方共识度指检察官与法官两个公权力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对于防卫权法律适用认识的一致性程度。

抗诉是公诉机关及刑事被害人对判决结果的否定,抗诉率(λ)是判断诉审双方共识度的基本指标。

由表2可得,λ(α)=b/A=0.76%,由表3可得,λ(β)=h/D=3.59%,

λ(α)<λ(β),且λ(α)≈0.212λ(β),防卫权诉讼判决抗诉率仅为刑事案件总抗诉率的约1/5。

抗诉率表达了公诉机关对诉讼判决结果的异议和不满程度,与双方共识度逆相关。如果用公式表达,则诉审双方共识度X1=1-λ,λ越大,则X1越小。

X1(α)=1-λ(α)=99.24%,X1(β)=1-λ(β)=96.41%

X1(α)≈X1(β)。防卫权刑事诉讼诉审双方共识度与普通刑事案件均值(基准线)基本相当,双方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基本一致。

2.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X2)数据。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是指,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之间对法律适用认识的一致性程度。

二审程序的传统功能在于纠错和监督。二审程序启动的原因包括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况。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均为对一审判决的实质性纠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改判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和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三种情况,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包括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意味着将最终决定权交回一审法院。

因此,二审实质纠错率(P)是判断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的基本指标,是对二审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的综合判断。

假定二审改判率为p,发回重审率为q;则p为二审改判数与二审判决总数的比值,q为发回重审数与二审判决总数的比值。

p(α)=c/C,p(β)=i/F;q(α)=e/C,q(β)=k/F;

依据上表2、表3,可得下表4的法官群体正当防卫刑事判决共识度基本指标。

表4 法官群体正当防卫刑事判决共识度基本指标


α.防卫权刑事案件
β.普通刑事案件
p.二审改判率15.78%29.98%
q.发回重审率
1.75%2.42%

(1)由表4可得:p(α)<p(β),且p(α)≈0.526p(β)

防卫权诉讼刑事二审改判率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且约为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的0.526。

(2)由表4可得:q(α)<q(β),且q(α)≈0.723q(β)

防卫权诉讼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率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率,且约为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的0.723。

(3)二审整体纠错率为P,P=p+q,则P(α)=p(α)+q(α)=17.53%,P(β)=p(β)+q(β)=32.4%。

所以,P(α)<P(β),且P(α)≈0.541P(β)。

防卫权诉讼刑事二审整体纠错率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整体纠错率,约为普通刑事案件二审实质纠错率的0.541。

(4)二审整体纠错率表达了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的异议程度,与共识度逆相关。纠错率越高,则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之间的共识度越低,反之亦然。如果公式表达,则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X2=1-P,P越大,则X3越小。

X2(α)=1-P(α)=82.47%,X2(β)=1-P(β)=67.6%

因此,X2(α)>X2(β),且X2(α)≈1.22X2(β),防卫权诉讼中法官共识度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法官共识度均值(基准线),约为普通刑事案件法官共识度均值的1.22倍。

3.结论

X1(α)≈X1(β),防卫权刑事诉讼诉审双方共识度与普通刑事案件均值基本相当,检察官与法官双方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基本一致。

X2(α)>X2(β),且X2(α)≈1.22X2(β)。防卫权刑事审判中法官共识度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法官共识度均值,约为法官共识度均值的1.22倍。

X1与X2均为司法群体内部共识度指标。可以看出,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适用的认识,司法群体内部共识程度较高。这表明,法院系统与公诉机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基本保持一致。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X2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超出均值。这表明,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适用问题,法官群体决策相较一般决策更趋于一致。我们将通过厘清共识范围,分析探讨导致内部高共识度的可能因素。

(二)共识范围——司法“异化”的具体表现

内部共识度水平高,表明各级法院、检察院在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的一致性水平高。但当这种认识存在着异化的倾向时,内部共识度水平高,反而表现出公权力法律职业群体的集体的不理性。从数据分析的角度看,这种集体的“理性”(或“不理性”)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我们暂且定义为“共识范围”。

1.轻易认定互殴。全部一审案件中,法院判决书认定存在“互殴”(或“斗殴”、“群殴”)情节的案件共计3311件,占比为48.15%。在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同时,又认定“互殴”的判决1339条,占互殴判决总数的40.44%,占被害人过错判决总数(2721件)的49.2%。

这一现象非常难以理解。认定“被害人过错”意味着,被公诉行为最初是由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从因果关系来看,被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打斗的性质,都不是伤害结果的第一原因。但在被害人过错情况下,仍有接近1/2的案件被认定为“互殴”。只要双方打斗就是互殴,这一简单化处理的倾向非常明显。

2.互殴基本排除正当防卫

5 互殴情况下防卫行为性质认定情况


一审
二审
互殴(数量)
3311
1122
其中,正当防卫
数量
3
2
占比
0.09%
0.18%
其中,防卫过当
数量
18
7
占比
0.54%
0.62%

对比表5与表1全部防卫权抗辩案件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率,可以看出,“互殴”情况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率远远低于全部案件的平均认定率。“互殴”情节,似乎天然地免疫了防卫权的认定。

图2 确认互殴情节时与无互殴情节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认定率对比图
3.被害人过错成为僵尸情节。被害人过错情节虚置,已成为我国正当防卫刑事审判的一大特点。。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依据罪过原则,被害人过错情况下被告的罪过应当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在被害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对被指控行为的发生无直接的故意或过失,正当防卫在理论上应当成立。在被害人部分过错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可以降低被告人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上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理论上被害人过错情况下防卫权合法认定的比例应当明显高于被害人无过错时。但数据与理论推测恰恰相反。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案件1382件,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案件542件,不同过错责任情况下防卫权合法性认定情况如表6所示。
表6 不同过错情况下防卫权合法认定情况

类别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无过错对照组

一审

二审

一审

二审

正当防卫

数量

2

2

23

21

占比

0.14%

0.37%

1.05%

2.19%

防卫过当

数量

83

49

178

47

占比

6%

9.04%

8.1%

2.82%

图3 为不同过错形式下各类型防卫权认定率的对比情况

由图3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被害人过错情况下,正当防卫认定率大幅低于对照组。从数据看,正当防卫的认定率不仅没有因被害人过错而提高,反而大幅下降,似乎被害人过错情节不仅没有减轻被告罪过,反而加重了被告罪过。
从防卫过当的认定情况看,一审中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认定率仍明显低于对照组。但是二审中有所纠正,“被害人过错”情况下防卫过当认定率明显提高。这一现象,我们理解为二审法院对共识度的调整手段,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论述。
(三)内部高共识度的可能原因
1.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错误理解
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曾撰文提出:“我国司法人员在正当防卫案件审判中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如“只能对暴力行为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防卫;只有暴力侵害发生的一刹那,才能实行防卫;只要双方打斗就是互殴,就不是防卫;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司法人员通常优先从防卫结果出发思考问题,不当地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这些判断与前述数据分析结果一致,互为佐证。
这些错误理解,“原因及其复杂,但更多地与实务上将利益衡量原理简单化、缺乏规范评价理念有关”。理论上,成立正当防卫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具有防卫意图,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对这些条件的具体适用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由此,刑法理论界产生各种疑问,例如,如何界定不法侵害,因琐事引发的互殴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防卫意图如何认定?必要限度如何认定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刑法和通说理论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展开,未能给司法活动提供清晰指导,导致实务上发生很多认识偏差。“刑事司法上对于防卫性质的认定总是习惯于事后算经济账,错误理解不法侵害,轻易认定互殴,最终大多朝着否定正当防卫的方向做出判决”。
2.基于政治、道德等法外因素形成的“被害人立场”
一般情况下,法律应当是平衡诉辩审三方关系的惟一准绳,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刑事审判的惟一依据。但是,在正当防卫刑事审判中,法律的平衡作用明显弱化,政治、社会道德文化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力明显增强。加之多数情况下诉讼双方的过错和责任难以划分清楚,客观因素的弱化给自由裁量留下了超越常规的空间。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对于防卫权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存在双方打斗情节的案件,涉诉双方自然人都可以被称为被害人。但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公诉方代表的往往是伤害结果较重的一方。因此,这里的“被害人立场”,特指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
被害人立场意味着,法官倾向于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以有利于被害人的视角对争讼事实做出判断。前述数据分析所得“轻易认定互殴”、“被害人过错成为僵尸情节”等结论,均为被害人立场的突出表现。需要警惕的是,在涉及正当防卫抗辩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方代表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究竟是“被害人”还是“不法侵害人”,这一点尚未得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预设立场,偏离中立,有悖公平、公正的司法基本原则。这是一种反常规的司法现象,原因及其复杂,或许与我国司法工作的特点有一定关联。
从政治需求的角度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党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政法工作“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法院的重要工作目标就是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正当防卫刑事审判中,判决是不是能够实现“案结事了”,是不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审判有明显的影响。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这一政治任务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司法人员对“和谐、稳定”的目标进行了过分简单化的处理。“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事实上,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仍处于朴素的道德主义法治观层面,以生活经验、传统道德认识问题判断是非。并且,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社会大众对诉讼事实的认识往往偏颇,容易被舆论引导,产生群体的不理性。当不理性具有群体性特征的时候,就转变为以民意为面具的道德绑架。审判机关陷入两难境地。中间的权衡与选择,我们无法得知。但是从结果来看,息讼宁事、同情弱者,这些非理性的法外因素在审判中占据了优势,复杂的规范评价简化成了是否能够使闹访者息讼的利益衡量。而这也似乎成了司法机关的“软肋”,成为当前我国防卫权刑事审判异化的主要原因。

四、低共识、高差异——诉辩审三方外部共识度分析
外部共识度,即司法群体与刑事被告及包括学者在内的理性社会群体对正当防卫法律适用认识的一致性。理性社会群体对正当防卫审判的认识更多通过评论、论文等形式呈现,鉴于样本的局限性,本文仅就司法群体与刑事被告之间共识度问题进行分析。

(一)共识度水平

1.辩审双方共识度(X3)分析

辩审双方指(1)刑事被告,(2)法官。辩审双方共识度指刑事被告与法官职业群体之间对法律适用认识的一致性程度。

上诉率(θ)是辩审双方共识度的基本指标。由表2可得,θ(α)=a/A=37.92%,

由表3可得,θ(β)=g/D=11.6%,

θ(α)>θ(β),且θ(β)≈3.27θ(β),防卫权诉讼上诉率约为刑事案件总上诉率的3倍以上。

上诉率表达了刑事被告对判决结果的异议和不满程度,与双方共识度逆相关。如果用公式表达,则辩审双方共识度X3=1-θ,θ越大,则X3越小。

X3(α)=1-θ(α)=62.08%,X3(β)=1-θ(β)=88.4%

X3(α)<X3(β),且X3(α)≈0.7X3(β)。防卫权诉讼辩审双方共识度远低于均值(基准线),约为普通刑事诉讼辩审共识度的0.7,双方对法律使用的理解存在巨大分歧,异议度高,共识度低。

2.原发性共识度(X4)数据分析

原发性共识度是指,诉辩各方自发的、未经强制的对法律适用的认识一致性程度。

原发性共识度分析以一审终审率(u)和二审撤诉率(v)为基本指标,是对诉辩审三方共识度另一角度的观察。

原发性共识,至少包括两类二级指标:

(1)一审终审率u,一审终审率为一审终审案件数与一审案件总数的比值。u(α)=B/A,u(β)=E/D

(2)撤诉率v,撤诉率为进入二审程序后撤诉案件数与二审案件总数的比值。v(α)=f/C,v(β)=m/F

撤诉是公诉机关或者原审被告主动撤回告诉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而非被强制的自主行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基于原发性共识度研究需要,本文主要分析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撤回抗诉、原审被告撤回上诉的情况。

依据表2.防卫权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表3.普通刑事案件样本情况(2014-2017)数据,可得表7原发性共识度二级指标。

表7 原发性共识度二级指标


α.防卫权刑事案件

β.普通刑事案件

u.一审终审率

61.84%

88.2%

v.撤诉率

0.42%

1.64%

(1)一审终审率指标分析

一审终审,表达了诉辩双方对判决结果的一致认同。

由表7可得,u(α)<u(β),且u(α)≈0.7u(β),防卫权诉讼一审终审率明显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一审终审率,诉辩双方对防卫权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共识度仅为普通刑事案件的0.7。

(2)二审撤诉率指标分析

二审撤诉,表达了诉辩双方在经过二审法官柔性的诉讼调解后,对判决结果达到一致认同。

由表7可得,v(α)<v(β),且v(α)≈0.26v2。防卫权刑事诉讼二审撤诉率与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撤诉率大致相当。

(3)原发性共识度分析

一审终审率与二审撤诉率均表达了诉讼各方对判决结果的原始接受程度,即共识度。假设u与v

具有相同的权重,则X4=u+v,X4(α)=u(α)+v(α),X4(β)=u(β)+v(β).

X4(α)=62%,X4(β)=88.39%,

X4(α)<X4(β),且X4(α)≈0.7X4(β)。防卫权刑事诉讼原发性共识度明显低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原发性共识度均值(基准线),约为普通刑事案件原发性共识度均值的0.7。

3.结论

X3(α)<X3(β),且X3(α)≈0.7X3(β),防卫权刑事诉讼辩审共识度大大低于基准线,刑事被告与法官职业群体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巨大分歧,偏差大。

X4(α)<X4(β),且X4(α)≈0.7X4(β),防卫权刑事诉讼原发性共识度明显低于基准线,约为普通刑事案件原发性共识度均值的0.7。

X3与X4表现基本一致,互为佐证。

(二)形成外部低共识的可能原因——“被害人立场”与防卫权立法初衷的冲突

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公民以适当的暴力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时,其依据就是对法律的确信、对法律公正的信赖。但是,防卫权司法审判存在的“异化”倾向,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也背离了对正当防卫权利的正当期待。为实现和谐稳定的目标,司法在利益平衡问题上的处理方法越来越简单化,越来越短视,与群体不理性的道德需求越来越趋于一致,司法准则异化为因事而异的个体需求,法律的公正价值面临危机。

基于立场的不同,诉辩审三方对法律适用的诉求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治是理想国的简单映像,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往往导致他们认为法治带来的只会是利益与实惠,而忽视了法治责任和义务所带来的不利的可能。因此,受损害较重一方的被害人会认为,伤的重就是吃了亏,法院就应该补偿,他们拥有公诉机关的强大后盾,道德舆论的有利支撑,站在道德的高点,拥有广泛的同情,对于他们而言,“受害”本身所昭示的公平、公正价值,可以替代法律本身。刑事被告是绝对的少数派,他们要从法律本身所昭示的权利中寻找自身价值的存在,这种存在对于他们而言就代表着公平和公正。法官本应在二者之间保持中立,任何立场的位移都会导致天平的偏移,导致公正价值的损害和公信力的损失。


五、共识度调整方式
在多方质疑之下,各级法院,特别是级别较高法院已经开始调整立场,修正一审判决外部共识度水平降低带来的司法困境。防卫过当,即为调整方式之一。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符合正当防卫的第1-4项要件要求,但不符合第5项,即关于防卫限度的要求。从防卫过当的行为过程来看,防卫人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客观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防卫行为的损害结果超出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因此,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但防卫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弱化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轻了防卫行为的罪过,因此,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
鉴于其介于无罪的正当防卫与常态犯罪之间的中间地位(定罪,但可以免除刑罚处罚),防卫过当恰好可以缓和诉辩审三方冲突,充当提升共识度的调和手段。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也承担着更大的来自控辩双方的诉求和压力。正当防卫,关乎罪与非罪的实质性差别;而防卫过当,涉及的是罪轻与罪重的量刑程度差别。面对受害者家属的压力和维护法律公正的需要,以防卫过当定罪处罚,既能惩罚被告、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又能减轻处罚、安抚被告,这种处理方式显然可以获得安抚双方的最大效益。“防卫过当”,充当调和控辩双方冲突,安抚控辩双方情绪的手段,恰如其分。
“被害人过错”是法理上减轻罪、责的可能依据,在被害人过错这一限定条件下观察防卫过当认定情况,是验证上述判断更为直接的方法。
表8 被害人过错背景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情况

审级

x.一审

y.二审

样本总量(件)

1382

542

α.正当防卫

数量(件)

2

2

认定率(%)

0.14%

0.37%

β.防卫过当

数量(件)

83

49

认定率(%)

6%

9.04%

由表8可以看出,二审防卫过当认定率飙升,特别是在被害人过错情况下,这一比率是一审判决的

150%(β(y)=1.507β(x))。

在法官群体内部共识度(X3)明显高于基准线的情况下(1.22倍),“被害人过错”情节下二审防卫过当的认定率反而大幅高于一审(150%)。这一现象意味着,二审实质性纠错主要围绕防卫过当的认定进行。这一法官内部共识度的局部降低不能作为小样本而被忽视,一方面,这体现了二审对“被害人过错”应当减轻刑罚这一法理判断的认同,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正是基于防卫过当的中间地位而衍生的调和作用,使得防卫过当的二审认定率大幅提高。

防卫过当,成为调和诉辩双方矛盾、提高外部共识水平的重要手段。


六、结语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1.中国防卫权刑事审判共识度存在“群体分离”现象。司法群体内部拥有较高共识,但与刑事被告、社会群体间共识水平明显较低。

2.这种明显高于“基准线”(普通刑事案件共识度水平)的“群体割裂”,是我国正当防卫刑事审判“异化”的必然结果。

3.审判机关试图以一种中庸主义的调和方式缓和“异化”带来的司法困境,但对于如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实现政治需求、道德需求与公正价值之间的平衡,仍没有合理方案。

当代中国,法治已经作为一种社会理想符号化地进入了社会成员的思维和心理。经历了2000多年人治的中国,对法治寄予深厚期待,把改变国家、民族乃至个人命运的希望寄托在“法治”这种新的社会实践中。但是,对于如何面对传统中国的文化烙印,如何避免脱离规范评价的泛道德主义过分消解法治规则的约束力,如何根植中国大地建设法治国家,我们仍然走在探索的路上。我国刑事防卫权的现实困境即为是例。刑事司法以“和谐”和“稳定”为目标,却在事实上造成了新的不和谐,造成了司法公信力水平的降低。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划定自由的边界,但不确定边界的道德判断和政治需求却在我国正当防卫刑事审判中发挥了超乎常态的作用。刑法明确地宣示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但司法有时会绕开这一宣示,以“实用”诠释立法。法治强调政治、道德需求的法律化,但正当防卫刑事审判却后置了政治需求和道德文化对司法的影响,扩大了立法被歪曲或者不能实现的危险,带来法律虚无主义的巨大危险。

我国刑事防卫权的困境并不在于法律,刑法对防卫权的目的、含义和限度都有着明确的宣示。我国刑事防卫权的困境在于司法,司法混合了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在过分的权衡中迷失了对终极价值的追求。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如何让司法回归“法”,是破解我国防卫权刑事审判困境的第一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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